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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罪行查冊下月推行

幼兒的自我保護力能低,所以,我們有需要對經常接屬兒童的導師、社工及醫護人員作出嚴緊的管束。

為了防止有性罪行的犯人出獄後再次接觸兒童,並再次犯案,所以,香港亦於下月(12月)正式生效。這個法例可於教育或社福機構的僱主,在聘請僱工時可要求在求職者自願的情況下,查核對於是否有過性罪行。

但家長暫時沒有權查核將聘用的私人補習教師,而有些性罪行亦沒有包括在這個紀錄當中,如不包括露體偷窺偷拍裙底等。

另外,現有的僱員亦不會被要求讓僱主可以查核有沒有性犯罪紀錄。應徵者可拒絕受查核,但可能不獲聘用;若他願受查,則須帶備準僱主提供的「證明書(確認可能聘用他)」、115元申請費及身分證到灣仔警察總部申請,申請人會獲發14位數字的查詢密碼,供僱主致電警方熱線查詢申請人有否性罪行紀錄,有效期1年。


手續煩複可能未能普及,希望政府可以改為改迫性,令更多機構可以僱用不會危及兒童安全的僱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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